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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5﹞6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8-01 09:58:16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黄牛更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何文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4TGBB1G

地址:连州市星子镇上联村委会上柏场村黄牛更东侧处房屋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起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储存池已破损,有养殖废弃物溢出至雨水沟;沼气池旁有外溢的养殖废弃物积存;沼气池水位已满,下雨时有随时溢出外环境的风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何文里养殖场项目环保备案的函》(连环备函﹝2016﹞84号)、何文里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9号)及送达回证、《关于对〈关于协助提供连州市黄牛更养殖近三年年度出栏生猪数据的函〉的复函》《黄牛更养殖场的环保整改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4号)及送达回证。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养殖场于7月16日提交《连州市黄牛更养殖场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1.养殖期间,沼气池至沼液池的管道堵塞,导致沼液池发生短期外溢。因当时猪未出栏,挖机无法进入,导致外溢养殖废弃物未及时清理。2.猪出栏后,对外溢的粪污进行了全面清理,将集粪池、沼气池、沼液池中积存的粪液抽至阳光棚进行发酵,消除养殖废弃物外溢风险。3.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进行了二次排查和清理工作,并新建了一个120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并铺设防渗膜;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各项资料和开展整改工作。4.因缺乏技术经验,且养殖业起伏不定,收益不佳,经济上入不敷出。综上,申请我局对你养殖场从轻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养殖场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之前已对溢出的养殖废弃物进行清理,符合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且你养殖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工作,按要求积极完成整改。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我局决定采纳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其溢出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9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其溢出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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